开放基金的学术管理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04-11)

开放基金的学术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2012.                                   在开放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工程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2012.                                   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学术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工程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工程实验室提交课题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材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工程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工程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另外,论文须标注由bet365娱乐场下载(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Tree Breeding,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结题时,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实验室交流。来实验室交流期间,实验室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实验室的固定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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