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验室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2-12-29)
2012. 为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加强对大宗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违纪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8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北京林业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及家具采购招投标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2012. 项目招投标主要针对bet365娱乐场下载仪器设备、办公家具采购以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等招投标进行规范。其中,所指仪器设备,是指学校财务预算内、外资金用于购买科研、管理、服务,单件或成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软件。家具是指学校财务预算内、外资金用于购买办公家具、电视、冰箱、空调等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家具。
2012. 仪器设备及家具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标形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购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购置金额在10-50万元之间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购置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标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和要求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邀请招标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管理规定,由学校组织专家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开始前,项目申请单位应进行市场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所购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性能、配置、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并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及售后服务等。在市场调查及询价的过程中,严禁个人与供应商进行直接接洽,坚决禁止将项目采购标底泄漏给供应商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 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指标、性能、配置及售后服务要求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委托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照采购计划和对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果,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不得含有倾向性技术指标要求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资质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最终确定并签字。
(2)开标、评标和定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校内专家、校外专家和纪委、监察、财务、审计参加的招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就投标人名称、价格等内容进行现场唱标。同时对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帐号、隶属关系、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质量认证证书、企业简况、业绩等进行审查。
评标时,应严格检查投标书对招标书的实质响应情况,逐一对比配置、规格、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综合评定出最优供应商作为预中标单位。当所有投标供应商提出的标价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则以低于标底或接近标底的标价为首先。
定标时,要全面细致地对预中标单位的投标书进行再次审核,重点把握是否符合所购置项目的技术指标与要求、报价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业绩、送货时间等,最后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3)签订采购合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中标通知书中签订合同的时限要求,在遵守招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约定的基础上,经项目申请单位对合同技术条款确认签字的前提下,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签盖学校合同章,须经采购小组2人以上审核签字后实施。
(4)签订廉政承诺书。采购合同签订后,招标主管部门、项目申请部门具体负责人须同中标供应商签订《招投标项目廉政承诺书》,以加强招投标廉政建设。
第九条 在邀请招标工作中,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投标。
(1)标书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3)标书寄达时间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十条 在邀请招标开标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且程序符合规定的,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应予以废除,并依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组织招标采购:
(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拒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2)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等特殊情况的采购。
第十二条 验收。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物资等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等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参加招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由异议的,都有向学校纪委、监察投诉的权力。
第十四条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标底、索贿违规的人员,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